一、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振興原住民族語言,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旨揭獎勵金要點,以鼓勵台中市市民積極學習原住民族語言。
二、本次修正新增初級認證獎勵金並調升中級、優級獎勵金,且已獲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獎勵者,仍可申請本市獎勵,說明如下:
(一)獎勵對象:設籍臺中市4個月,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。
(二)獎勵金核發標準:
1、初級:新臺幣(以下同)1,000元。
2、中級:2,000元。
3、中高級:5,000元。
4、高級:1萬元。
5、優級:1萬5,000元。
三、另113年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,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(星期一)下午5時止,相關訊息及附件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查詢(https://www.ipd.taichung.gov.tw/12619/Lpsimplelist)。